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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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刘鑫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便通过中间人刘某甲找到刘某乙,付某向刘某乙借款14万元,向刘某乙出具借款凭证,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中间人刘某甲对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刘某乙找到刘某甲让刘某甲向付某催要借款及利息,付某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无奈,刘某乙将付某及刘某甲诉至桐柏县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乙主张被告付某及刘某甲共同偿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有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予以佐证。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付某未予清偿债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故刘某乙诉请付某偿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刘某乙主张刘某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刘某甲作为担保人虽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捺印,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相关规定,刘某甲应当对付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付某偿还刘某乙借款14万元及利息,刘某甲在付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对刘某乙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一般保证指若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对所担保的债务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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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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