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满未妥善返还 承租人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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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宋梦杰通讯员李韶锋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齐某将名下房屋租给李某用于经营饮品店,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三年。协议中明确,租赁期内如李某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动,须事先征得齐某同意,并对租金及违约金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2024年10月,租赁期满后,李某虽将房屋钥匙交还齐某,但直至一个多月后才搬离其个人物品,搬离后,李某电话告知齐某,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齐某在接收到房屋后进行检查,发现屋内吊顶、灯具、房门等多处被损坏,认为李某存在主观恶意,遂要求李某赔偿相应维修费用及因未能及时收房产生的租金损失。李某辩称,吊顶损坏系拆除空调所致,孔灯是自己装修时购买添置,均属合理作业范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齐某将李某诉至巩义市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李某负有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本案中涉及的吊顶、孔灯、地板等装饰装修已与房屋形成附合,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李某应于租赁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及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房屋交还齐某。但李某未按时履行交还义务,且在拆除部分装修物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房屋损坏,致使返还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条件。齐某就损坏问题通知李某后,李某亦未进行修复。因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李某逾期搬离物品的行为,导致齐某无法及时对外出租房屋,造成租金收益损失,李某对此也应予以补偿。巩义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齐某支付房屋维修费用8000元及租金损失10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在于李某是否有权拆除其装修时添置的物品。依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间的装修可区分为“可分离物”与“附合装修”两类。如可移动的家具、电器属于“可分离物”,如无特殊约定,租客可以带走;但对于已与房屋形成一体、非经毁损无法分离或分离成本过高的装修,例如吊顶、地板等,则构成“附合装修”。承租人若强行拆除,应对由此造成的物品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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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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