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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何潇雅)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过期高档食材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在坚决捍卫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兼顾小微企业的实际困境,找到了权益保障与营商环境的“最优解”。
2025年4月,曾某在敦化市某茶庄购买了两盒陈皮,共计支付货款2000元。购买后,曾某发现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5日,保质期36个月。据此计算,该陈皮的保质期截止至2024年8月4日。截至购买之日,产品已过期长达8个月。曾某遂将茶庄及其经营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20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0000元。
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认为本案标的额虽小,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市场风气的肃清影响较大,最妥善的解决方式就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准确把握案件性质,确立了“重保护、强督导、促和解”的审理思路。一方面,筑牢食品安全“高压线”,法官在调解中向茶庄经营者严肃指出,销售过期食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定期检查、及时下架的义务,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不能替代其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的刚性原则不容挑战。
另一方面,法官也了解到,该茶庄系个体小本经营,库存管理可能存在疏漏,两万元的赔偿金对其而言是不小的负担。在向消费者曾某充分释明其法定权利的同时,法官也引导其了解商户的实际处境,寻求一个既能惩戒警示、又能让商家有能力即时履行的解决方案。
在经过法官多轮耐心、专业的调解,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茶庄经营者刘某当场向曾某退还货款2000元,并按陈皮销售额的三倍一次性赔偿曾某6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这次确实是我们管理不到位,感谢法官的调解,也感谢顾客的理解。这个教训我记住了,以后一定天天查库存,绝不让一件过期食品上架!”刘某在履行完毕后感慨道。
法官提醒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诚信经营,拒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食品安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要提高警惕,应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商家进行消费,要查看食品包装标识说明是否齐全,查看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在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后,可以通过协商、投诉、报告、诉讼等多元解纷方式维护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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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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