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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张国庆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8日,李某在刘某的担保下,向田某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李某于2025年6月1日前还清欠款,刘某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李某未按约偿还。田某遂将保证人刘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偿还5万元借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5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遂判决其向原告田某偿还5万元借款。同时,法院明确,刘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某追偿。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本案中,被告刘某系连带责任保证人,现原告单独对其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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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