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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俊亚徐耀军
基本案情
2019年,岳某在拜某处购买水泥等建筑材料。结算后,岳某出具欠条,写明欠水泥材料款2.45万元,欠款人处将其本人姓名“岳A”写为同音不同字的“岳B”;将其身份证号码中的出生月份“12”写为“11”,拜某亦未留意。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拜某诉至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并提交了欠条、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判决结果
在庭审中,被告岳某对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辩称欠条非其本人所写,不承认该笔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购买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买卖合同关系,岳某在拜某处购买货物后,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故支持拜某要求岳某支付货款2.45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岳某辩称欠条中的名字等信息并非其本人书写,法院认为,岳某在庭审中在未看到欠条的情况下,准确指出欠条中名字等信息存在的错误,结合庭审情况,能够认定案涉欠条中的名字等信息均系岳某本人书写,且是岳某有意书写错误,综上,能够认定岳某拖欠拜某货款的事实存在。法院遂依法判决岳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拜某货款2.45万元。
法官说法
在结算、书写欠条时,为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款凭据时,一定要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以防止对方故意将姓名等信息书写错误,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以免债务人找他人代笔,拒绝承认债务。与此同时,债务人要诚实守信,切勿心存侥幸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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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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