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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高雁鸿
基本案情
2021年,刘某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了2000元押金。2024年,刘某退租并通知陈某进行房屋交接,但双方因屋内物品损坏赔偿及押金退还问题产生争议。在协商未果后,刘某将陈某诉至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租赁合同已解除,陈某作为出租方应当退还押金。关于租赁期间物品损坏的赔偿问题,陈某提出多项损失主张,包括主卧房门损坏、电视机损坏及遥控器丢失、客厅吸顶灯损坏、厨房吸顶灯损坏和水龙头损坏、卧室门锁损坏、空调遥控器丢失以及洗衣机损坏,认为均应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主卧房门损坏及电视遥控器丢失,刘某同意赔偿,法院予以支持,该部分损失可从押金中扣除;
电视机、客厅吸顶灯、厨房吸顶灯及水龙头损坏,虽发生于刘某承租期间,但刘某在损坏后已及时告知陈某,陈某亦在租赁期间进行了维修。由于双方未就维修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且无证据证明损坏系刘某过错所致,法院认定陈某作为出租人应承担维修义务;
对于卧室门锁损坏、洗衣机损坏及空调遥控器丢失,陈某未能举证证明系刘某过错导致,法院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在扣除刘某应赔偿的相关损失及水电燃气费差额后,退还刘某押金1200元。
法官说法
关于租赁物损坏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
1.自然损耗。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符合约定的使用方法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产生的损耗,属于正常使用的合理损耗,是租赁物被使用的正常结果,承租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人为损坏。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出现损坏,出租人则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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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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