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擅自离岗十余日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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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擅自离岗十余日被解雇

法院:公司因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员工赔偿金诉请

 作者:李倩 古雅妍 陈佳婷

春节假期前夕,某公司一名垃圾收运工人在抽中值班任务后,未履行请假手续便擅自离岗十几日,返岗后被告知已被解雇。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主营餐厨垃圾收运服务。2018年7月,彭某入职该公司担任收运工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公司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24年1月底,某公司召开全体员工会议,以抽签方式确定春节值班人员。彭某抽中值班。同年2月1日,某公司在工作群发布春节放假通知。通知明确,放假时间为2月8日至17日,彭某需在此期间值班,并载明值班人员可享受相应加班工资及补贴。系统记录显示,彭某已阅读该通知。

同年2月5日,彭某在未获得审批通过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到岗,2月14日方返回某公司,当天,彭某被告知被解雇。后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请求。彭某不服,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某公司辩称,彭某私自离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先后于2月5日、2月6日向彭某发送返岗通知书,但彭某既未及时返岗,也未提供审批通过的请假申请,其行为已构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管理制度。据此,公司分别于2月14日、3月2日向彭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解雇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公司无需向彭某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某公司作为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其业务性质具有公共服务属性。节假日期间,公司需维持正常运营,保障餐厨垃圾及时收运处置,安排部分员工值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某公司通过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并以抽签方式确定值班人员,该方式具有随机性和公平性。彭某作为参会人员,未对抽签方式及结果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认可该值班安排。

再次,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通过工作群发布通知,明确彭某的值班时间、加班工资及补贴标准,履行了告知义务。工作群记录显示彭某已阅读通知,但其未对值班安排提出异议,也未补充提交合理的请假申请。

最后,彭某自2024年2月5日起未实际到岗履行值班职责,亦未提交经审批通过的请假手续,某公司多次通过工作群发送返岗通知书要求其返岗或补充请假手续,彭某仍未予回应或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合同约定,亦未超出用人单位管理权的正当行使范围。

彭某主张公司系“强制加班”,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就值班安排提出过异议,也未证明其履行了合法的请假审批程序,更无法推翻自身旷工的客观事实,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认定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判决驳回彭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对劳动关系双方均具有警示意义。在涉及公共服务或民生保障的行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或安排值班的,劳动者原则上应予以配合。如有异议,应通过正当渠道提出,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反之,擅自离岗可能构成无故旷工,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被合法解雇且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安排加班应当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并依法支付加班报酬或安排补休。在处理违纪员工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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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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