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老人车祸受伤能主张误工赔偿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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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徐盼)“误工费”顾名思义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见的赔偿项目之一。但如果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赔偿误工费还能获得支持吗?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11月1日,刘某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变更车道时,与陈某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医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50日。陈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刘某遂将陈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庭审中,68岁的刘某能否获得误工费赔偿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刘某陈述自己靠承包农田维持生计,并提供了一张土地承包证、一份显示获得耕地地力补贴的存折等证据。

某财产保险公司对此辩称,刘某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的2万余元误工费应不予支持。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和社会管理职能。其责任限额内的赔付只分有责与无责,不分主次责任,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要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陈某虽仅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其投保的交强险公司仍需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陈某购买的保险全额覆盖损失,其个人无需额外赔付。

关于误工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进一步明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上述法律均未设置年龄限制。

刘某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一系列的证据能够证明,他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承包土地获取收入来源,故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

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法院最终结合刘某实际年龄与劳动能力,酌情参照湖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11813.92元(47912元÷365天×150天×60%)。

综上,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部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仍需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3290.95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依据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有实际收入来源,是否实际遭受损害,而不是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需要明确的是,“超龄”并不等于“无劳动能力”,法律退休年龄是社会保障范畴的养老金领取节点,不能作为判断农村居民劳动能力的标准。本案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法定物权凭证,直接证明刘某对承包地享有合法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承包”为基础,65岁以上老人仍实际参与农业生产是农村的常见情况,其劳动权益应当得到认可和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超龄劳动者维权时存在依据不明、渠道不畅、体制不顺等困难。对此,2025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范围及其保障水平,让仍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老年人,能够更加安心、舒心地发挥自身劳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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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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