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消协2019年度维权经典案例三:便携气瓶发生爆炸 消协介入获赔两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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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广电融媒体消息:2019年1月12日,刘某到驻马店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驻马店市消协)投诉称:2019年1月1日元旦节晚上,他在自己开的茶叶店宴请朋友,其中有一道菜是鸽子汤,用卡磁炉装上山谷便携气瓶温着鸽子汤,大约过了10分钟,看到有小火苗蹿出,客人就准备站起来关火时,就听到一声爆炸声,餐桌子上的盘子震落在地下,在场的客人头发和眉毛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灼伤,致使墙体和窗户变形,钢化玻璃破碎,窗户无法关闭。出事后,该店家多次与销售商沟通后无果,请求驻马店市消协和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帮助他维权。

接到投诉后,驻马店市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和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经检二队工作人员当天一起前往茶叶店调查取证。经查,2018年12月10日,茶叶店工作人员在驻马店大华市场某商店购买了山谷便携气瓶共6瓶,2019年1月1日晚宴请朋友吃饭时,便携气瓶发生爆炸,造成店内部分物品损坏。次日上午,驻马店市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和经检二队工作人员共同约谈便携气瓶的经销商陈经理,要求陈经理及时向便携气瓶生产厂家通报该事件的严重性,及时给予解决。经销商陈经理态度积极,但是生产厂家比较远,不愿意赔偿过多金额,说他们的产品都有合格证,经得起检验,有可能是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现场没有经过鉴定),最多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几千元。驻马店市消协投诉部和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经检二队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讨论案情,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多次调解,最终厂家一次性赔偿刘某现金两万五千元,消费者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消费警示:消费者购买此类便携气瓶时一是要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店铺购买,查看生产日期和合格证。二是使用时一定要观察是否漏气,如果有疑似漏气现象坚决不能使用,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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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视网

责任编辑 / 庄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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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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