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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线上消费蓬勃发展,“客户下单、商家打单、仓储发货”的新型交付模式逐渐普遍,消费者付款后,实际发货方因与商家纠纷擅自拦截已发出的商品,究竟是合法维权还是违约行为?商家因此遭受的平台处罚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平台交易违约责任纠纷案,为广大民事经营主体敲响了警钟。
某生态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生态公司通过某线上平台销售榴莲,客户在平台下单后,由贸易公司发货。期间贸易公司共代发价值约32万元榴莲,生态公司共支付榴莲款约28万元,扣除回收的散果和死包货款金额,生态公司尚欠1万余元未付。
因生态公司未在限期内付清全款,贸易公司拦截近500单已发出货物。生态公司因此被平台判定为虚假发货,进而导致平台强制将客户已收货的榴莲交易单,也作退款处理,生态公司还被扣罚平台保证金4万余元,合计损失共计28万余元。多次协商无果后,生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方已履行了绝大部分付款义务,未付尾款不超过5%,贸易公司通过拦截已发货物的方式挽回自身损失,属于滥用卖方合同权利。
其次,贸易公司作为长期与网络平台销售方合作的专业供货方,理应知晓网络平台货物交易活动的特点,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及拦截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应当有充分预判,却未选择协商、催告、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尾款,反而采取极端手段拦截,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与平台处罚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对生态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故判处贸易公司赔偿生态公司因拦截发货造成损失的80%,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
法官提示
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网络平台经营双方不仅要明晰平台货物交易活动的特点,更要注意权利主张的边界,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避免权利滥用导致更大损失出现。切忌以不合理方式主张权利,从维权一方变成违约一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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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