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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了,终于等到这个结果!不仅解了医疗费的燃眉之急,更让我们这些基层干部觉得‘干事有底气’。”拿到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时,村委会副主任刘某的声音里带着一丝哽咽。2023年那场山林火情中,他为扑救火灾从4米高土坎跌落致九级伤残,历经协商无果、法庭对峙,最终获133728.04元补偿,这场跨越两年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公正的句号。
时间回到2023年2月5日17时许,某村山林突发多起火情,风助火势下,火焰迅速向周边林地蔓延。作为经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副主任,刘某分管全村森林防火工作,接到火情报告后,他第一时间召集2名防火员,携带灭火工具骑着摩托车赶赴现场。
“当时他往返了3个起火点,衣服都被火星烧破了,没顾上喝一口水。”参与灭火的村民回忆,当日19时许,天色已暗,一处火情出现复燃,刘某心急之下驾车赶往现场,行至山间土路时,摩托车撑架意外陷入松软土中,连人带车翻坠至4米高的土坎下。
经紧急送医诊断,刘某腰椎压缩性骨折、髋臼粉碎性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21天,医疗费用累计支出4万余元。2025年3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受伤后,刘某因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收入大幅减少,高额医疗费和康复费用让这个普通农村家庭陷入困境。
2025年4月起,刘某及其家属先后5次与村委会协商补偿事宜,却屡屡碰壁。村委会以双方无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且刘某自身存在停车不当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仅同意给予“适当补偿”。
“我是为了村里的森林防火工作受伤,怎么就成了‘无关人员’?”刘某无法接受这一说法,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25年6月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4186元。
庭审中,主审法官屈剑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法律关系认定、损失核算及责任承担上。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系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副主任,劳动报酬由财政补贴,并非村委会单方选聘录用或协商雇请,其工作内容兼具村集体管理与基层政府委托协助职能,因此,与村委会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无法按照工伤或劳务损害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损失认定方面,法院依法结合刘某的伤情、住院医嘱及司法鉴定意见,核定其各项损失合计222880.07元。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给出了兼具法理与情理的裁判逻辑。一方面,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看,刘某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是忠于职守、服务乡里的“敬业”体现,对其因公受伤的损害予以充分救济,既是对奉献精神的肯定,也能激发基层干部保护集体利益的热情,倡导尊崇奉献的文明乡风。
另一方面,基于“平等”原则,为避免“同命不同价”,法院认为,村委会作为刘某履职行为的受益人,应对其执行职务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全案事实,法院最终酌定村委会对刘某的损失承担60%的补偿责任,判决村委会支付补偿款133728.04元。
该案判决后,法庭向镇村两委提出司法建议,建立防患风险的保障机制。当地多个村委会主动为一线干部配备专业防火、防滑装备,开展森林防火技能培训,建立“人身意外险+应急救援预案”双重保障机制。
村干部袒露心声:“以前总担心干防火、防汛这些险活出事没人管,现在知道法律会为我们撑腰。”该判决明确了“职务受损有救济、奉献付出有回报”的司法导向,为村“两委”干部消除了普遍存在的“履职担险、救济无门”顾虑,传递了“履职保障同步于工作安排”的治理信号,推动基层治理从“任务导向”向“责任与保障并重”转型。
法官说法:
当前农村地区部分基层干部在防汛、防火、防疫等工作中面临较高风险,却因法律关系界定模糊导致权益难以保障。村“两委”是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因村委会非法定用人单位,干部因公受伤难以纳入工伤保险,村干部面临“履职风险高、保障机制弱”的困境,司法实践中补偿标准差异极大。
该案以“职务关联关系”破解法律关系认定困境,以“比例责任”量化补偿义务,不仅为刘某提供了公正救济,更填补了基层干部因公受损的司法保障空白。司法不仅是“定分止争”的工具,更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保障器”,通过民法典公平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让基层干部在履职路上更有底气,让行政村的治理根基更加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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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