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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王某1与妻子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银行申请借款,由王某2为其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某银行同意后,与王某1、赵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22年6月;又与王某2签订了《保证人承诺书》,约定担保人王某2自愿为借款人王某1在某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当日,某银行向王某1发放了400000元借款。
发放贷款后,王某1、赵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1、赵某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王某2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1、赵某未按约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违反合同约定,某银行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罚息等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王某2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主债务履行届满后的六个月内请求了保证人王某2承担保证责任,则王某2的保证责任消灭。某银行要求王某2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王某1、赵某限期内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并驳回了银行关于王某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担保并非“一保永逸”,而是有明确的“保质期”。对债权人而言,一方面要注意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担保期限,一旦主债务到期,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以诉讼、仲裁等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并注意完整保存催收证据,切不可因有担保而疏忽怠慢,以免丧失担保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维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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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