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离职后,绑定服务期的优惠购房,需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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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留住核心员工,常以优惠购房、专项补贴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但这类“绑定”福利并非毫无代价。员工提前离职,是否应当返还已享受的特殊待遇?又该如何计算赔偿金额?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员工未满服务期离职引发的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员工王先生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款7万元。

2021年,王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服务绑定协议》,约定其可凭员工身份以低于市场价购买公司配套生活区住房,条件是在公司连续服务满5年;如中途提前离职,则需按比例赔偿未履行服务期对应的房屋差价。三年后,王先生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某科技公司根据协议向其主张剩余服务期“绑定金差额”41万余元,并于2025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

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第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提前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主张赔偿,法院应综合实际损失、已服务年限等因素合理裁量。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结合房地产市场变化与劳动者就业实际,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并建议企业从实际出发酌情降低索赔金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确认《服务绑定协议》有效,王先生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款7万元。该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特殊待遇绑定是企业留人的常见方式,但约定应合理合法,履行应诚实守信。用人单位在设计绑定协议时,应明确待遇性质、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劳动者在享受购房优惠等特殊待遇时,也应审慎阅读协议内容,理性预估提前离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确需提前离职,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争取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如对违约责任存有异议,则应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避免因忽视协议约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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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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