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运营起诉直播公司讨要提成,为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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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运营起诉直播公司讨要提成,为何败诉?

漫画:穆依

四川成都一名从事主播运营的男子向四川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播公司)讨要提成工资,然而该公司却称其并非公司员工,双方争执不下,男子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认定原告高某某担任主播运营岗位期间与四川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缺乏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经营直播业务的直播公司与第三人涂某某建立合作关系,直播公司授权涂某某在多个直播平台以该直播公司名义开设直播间。涂某某组建团队在直播间进行直播,按月与直播公司就打赏收益进行结算。2018年10月,高某某经涂某某招聘,加入该团队,负责主播招募等工作,双方确定高某某的提成比例为所招募主播流水的5%并扣除应缴税款。随后高某某因未收到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的提成工资,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直播公司支付拖欠提成工资90242元,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高某某的仲裁请求。后高某某诉至法院,以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为由要求直播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原告高某某认为,自己于2018年通过应聘来到该直播公司上班,被分配至涂某某管理的团队工作,公司应当支付自己应得的提成收入。

被告直播公司辩称,涂某某作为公司的合作方,提出由公司代为培训包括高某某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的要求,因此高某某曾在直播公司参加培训,但高某某系由涂某某招聘进入其团队工作,公司与高某某无劳动关系,且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成给涂某某。

第三人涂某某表示,被告所述事实属实,高某某如认为存在未支付提成,可找其结算或另案起诉自己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直播公司、第三人涂某某之间,存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民事合同关系,高某某与直播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因第三人涂某某挂靠而需要直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认定应重点审查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根据相关规定,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重点审查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用人单位管理及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约束。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这种工作是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

本案中,首先高某某工作内容无需接受公司指令,也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主要围绕主播展开。直播公司对其不存在人身支配行为,故缺乏人格从属性的特征。其次从工资来源看,按照高某某的陈述,其收入高低与其工作内容、时长并无直接关系,其收入仅与主播收到的打赏金额挂钩,打赏金额越高其分成收入越多。因此,经济从属性在本案中也未体现。据此,法院依法驳回高某某主张与直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直播经济”作为数字经济浪潮下的新兴业态,相关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需求不断增长,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应届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务必认真了解工作内容,与用人单位订立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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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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