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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因一张借条打起了官司,一方在应诉时以“记不清了”当作抗辩理由,法院会怎么判?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支持了原告冯某主张的被告石某支付欠款52200元的诉讼请求。
冯某与石某原系朋友关系,2016年之前,冯某跟着石某在多处工地做工,向石某出借过5000元现金,还替石某垫付过47200元人工费。石某对此均出具过欠条。2016年11月,冯某找到石某,双方汇总核对账目时,把所有欠条整合成一张,并载明:石某共欠冯某52200元,之前所有欠条作废。冯某将之前的欠条都给了石某。后因欠款未还,冯某将石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石某对前述欠条的质证意见为“记不清了”,在法院向石某询问案涉相关事实时,石某均回复“记不清了”。经审判人员释明,石某对审判人员询问的“欠条是否由其出具、为何出具欠条”“此前是否有欠条、是否作废”“欠条出具后是否偿还款项”等问题,仍均陈述“记不清了”“不记得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本案中,冯某提交欠条,向石某主张欠款52200元,已完成基本举证责任;石某对欠条不予质证,对法院询问的是否出具欠条、是否偿还款项等问题均不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表示,且在答辩中未对冯某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否认,应视为对事实的承认。法院综合考量本案案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有的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全程仅回答“记不清了”等话语,用该种消极方式应对诉讼。殊不知,该种消极应诉方式并不能逃避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有可能产生拟制自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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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