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借贷”难界定? 法官明晰法律关系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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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胡学文)原告起诉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而被告声称是合伙投资,双方各执一词。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样一起纠纷。

原告叶某根靠游戏代练积累了数十万元资金,后与被告叶某明口头约定“合伙做生意”,将30万元转给叶某明用于项目运营。但项目收益未达预期,叶某根提出“退还投资款”,双方沟通后,叶某明仅退还7万元,剩余23万元未结清。2024年1月,两人签订欠条约定23万元分6期偿还,期限至2024年7月——此时双方关系从“合伙”转向“欠款”约定,却未明确此前30万元的性质界定。

后续叶某明仅履约两期,便以“合伙亏损应共担”为由停付,截至2024年8月,仍拖欠168500元。双方因款项性质争议僵持不下,叶某根遂持转账记录、欠条等证据诉至吉水法院。

鉴于双方对法律关系的认知存在明显分歧,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首先针对“合伙与借贷”的争议焦点梳理事实:核对双方是否有书面合伙协议、30万元用途是否明确为合伙经营、欠条签订时是否提及合伙亏损分担等,最终确认“无书面合伙约定,欠条已明确还款义务”的核心事实。

随后,法官分别予以沟通,向叶某根明确:虽无书面合伙协议,但前期资金用于共同经营,需认可项目客观收益情况;向叶某明释明:欠条已将剩余款项转化为还款义务,主张“合伙共担”需提供亏损证据,且不影响欠条效力,同时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告知其不履约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法官先后3次组织磋商,围绕“款项性质不明确”的争议点释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叶某明就168500元按每月7000元分期偿还,两年内结清,若连续两期违约,叶某根可申请强制执行。

至此,这起因“合伙与借贷”性质模糊引发的纠纷得以化解。法官通过厘清事实、明确法律关系,既保障了原告权益,也为被告预留履约空间,彰显司法定分止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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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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