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女子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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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存在过错情形,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支持无过错方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索赔主张。

宁某、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12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张某偶然发现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该婚外异性已怀有5个月身孕。张某深感精神受挫,遂于2024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宁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离婚无过错方个人情感伤害的补偿,更是对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被严重违背的法律回应。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均属实,且宁某承认其婚内出轨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宁某的行为符合“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应根据张某因宁某的过错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结合宁某的经济能力与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综合确定。本案中,宁某的恶劣行为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程度较高,张某请求宁某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即使在离婚后才知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但应当在3年诉讼时效内提出,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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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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