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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将车辆借给亲友使用,竟被对方私自质押借款?车主索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被告黎某某将车辆归还原车主汪某某,依法保障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春节期间,汪某某因急需用车,向弟弟汪老三要求返还此前借出的车辆,却被告知车已被弟弟转借给朋友李某。多方寻找人车无果后,汪某某到派出所报了警。
警方调查发现,李某在未告知汪某某的情况下,已将车辆质押给黎某某,获得借款30000元。
汪某某发现车辆被无权处置后,多次与黎某某沟通返还事宜,均遭拒绝,今年7月,汪某某最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黎某某返还车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书群通过仔细翻阅诉讼材料,第一时间听取双方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希望通过协商化解矛盾。但黎某某坚持先还钱,后交车,调解未能成功。法庭随后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返还原物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涉案车辆登记在汪某某名下,其系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物权。李某并非车辆所有人,无权对该车进行质押,且该质押行为未获得汪某某追认,应属无效。黎某某因接受无权质押,属非法占有车辆,汪某某有权要求其返还。
黎某某提出“还款还车”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其未能证明汪某某对该笔借款负有偿还义务,该债务应由黎某某向借款人李某另行追偿,对其辩解不予支持。
据此,8月6日,法院依法判决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涉案长安牌小型轿车返还汪某某。
“谢谢法官。”9月1日,看到失而复得的车辆,汪某某再三表示感谢。
法官提醒
质权的设立须符合法律规定,出质人是否对质押物享有处分权,直接决定质押协议的效力与质权是否成立。债权人在接受质押物时,应审慎审查出质人的所有权证明,必要时须征得所有权人明确同意,否则可能面临质权无效的风险。本案中,黎某某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其权益不受质押保护。
通过该案例,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借车需谨慎,最好不外借”,如确需出借车辆,在借车之前,一定要对借车人是否具有相应行为能力、驾驶资格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因素,进行必要审查。同时要实时掌握车辆去向,避免车辆被无权处分,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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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工人日报客户端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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