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青绿 典亮未来——驿城区法院发布两起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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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苗苗

2026年8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的日子。值此重要时刻,驿城区法院发布两起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彰显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稀释排放污水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李某委托被告人张某处理河南某制药公司在4.6-二氯嘧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210吨残渣。张某找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提出每吨残渣需要500元处置费,并承诺每吨给张某提成70元。随后,王某甲又以每吨300元的价格将该残渣转卖给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明知该残渣系危险废物,仍将其掺入自己公司生产的有机肥中,或直接倾倒在厂门前垫路。经鉴定,该残渣属于危险废物。

2023年10月,该制药公司污水处理设备升级改造期间,经公司内部取样检测发现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时任该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副主任的被告人张某为使污水“达标”排放,安排工人对排水管道进行改造,并打开清水管道阀门,将清水与废水混合稀释后排放。同年12月2日,该公司被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后责令中止排放。对排放的污水检测,清水管道阀门关闭前后数据相差较大,关闭前检测数据严重失真,属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乙、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张某还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被告人张某、王某乙、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三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法律绝不姑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即应认定为“情节严重”。210吨是入罪门槛的七十倍,远超“情节严重”的标准。层层转包不是逃避责任的“防火墙”,逐级获利更不是洗白违法的“通行证”——每一吨危险废物流入土壤,都是对生态环境的一次重创。法律对此类行为绝不姑息,数量不是“数字”,而是衡量违法严重程度的法律标尺。

(二)稀释排放、篡改数据,“小聪明”难逃法网。张某作为污水处理车间副主任,本应是环保防线的守护者,却成了污染行为的“操盘手”。以清水稀释废水、伪造监测数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即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种行为不仅欺骗监管机关,更严重损害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侵蚀公众对环境法治的信任。

(三)违法所得,一分不留。三被告人因污染环境分别获利——张某11500元、王某乙63000元、王某甲46320元。判决不仅处以自由刑和罚金,更将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彻底斩断污染环境的利益链条,让违法者“人财两空”。这也警示所有企业和个人:污染环境不是“生意”,违法所得不可能变成“合法收入”。

案例二:夜间偷排不是“安全区”,

群众监督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被告人郭某和李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租房熬制鱼油。二人将熬制的鱼油出售,将熬制鱼油产生的废液趁夜间无人之际,用三轮车罐装先后多次拉到驿城区某街道雨水排水口倾倒,废液沿排水管网流向河道。3月7日夜晚,李某驾驶三轮车再次到路边排水口倾倒废液时被群众发现,李某弃车逃离。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被污染水体取样检测。经检测,罐中不明液体汞含量为0.134mg/L、镉含量为0.07mg/L,分别超过IV类水体标准133倍、13倍;河道水体汞含量为0.0141mg/L,超过IV类水体标准13.1倍。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河道内倾倒含有汞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三倍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被告人郭某、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一)夜间偷排不是“安全区”,群众监督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郭某、李某选择在夜间无人之际倾倒废液,自以为能“神不知鬼不觉”。然而,当李某再次作案时被群众发现并弃车逃离,违法行为随即败露。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生态环境的守护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参与和监督。

(二)重金属污染危害深远,超标即入罪。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即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污染物远超入罪标准。重金属具有不可降解性、生物富集性和高毒性,一旦进入水体,将长期危害水生生态系统并沿食物链威胁人体健康。一桶废液倒进河里,危害可能持续数十年。

(三)小作坊不是“法外地”,任何生产经营都须依法排污。 熬制鱼油看似是“小作坊”式的生产经营,但由此产生的废液含有高浓度重金属等有毒物质,随意倾倒将对周边水体、土壤和居民生活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依法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切莫因“利”忘“义”、因“小”失“大”。

法官寄语

大地无言,却承载一切;清水无声,却滋养万物。上述两起案件中,有危险废物层层转包的非法处置,有稀释排放、篡改监测数据的“掩耳盗铃”,也有夜间偷排含重金属废液污染河道的侥幸行径。形式不同,本质如一——都是对生态环境的肆意践踏,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严重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 这部法典将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各环节纳入系统化法治轨道,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法典不是挂在墙上的文本,而是高悬于头顶的利剑。驿城区法院将以法典施行为新起点,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让每一个污染者都付出沉重代价,让每一寸土地、每一条河流都得到法律庇护。

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逐利行为,终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愿每一位公民、每一家企业都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守护我们脚下的沃土、头顶的蓝天、身边的碧水。

法护青绿,不止于今日;向绿而行,功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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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播电视台

责任编辑 / 王苗苗

审核 / 刘胜利

终审 / 孟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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