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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儿子火锅店帮工,能要“分红”吗?
法院:亲情帮工不等于共同经营,无合伙合意无权分利
作者:姜郑勇 牟映洁 古笑言

漫画:穆依
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家庭经营日渐普遍,家庭成员因开店引发的合伙纠纷屡见不鲜。长辈在子女店铺里帮忙多年,能否主张分割经营利润?近日,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柳江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分割经营收益纠纷案。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原告当庭自愿撤诉,一场父子、翁媳之间的“亲情官司”得以妥善化解。
2017年,何某乙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开办火锅店,其父何某甲的老房一楼被用作门店场地。此后数年,何某甲长期在店内帮忙——切牛肉、熬汤底、点菜收银,样样都干;但店铺启动资金系何某乙与妻子袁某向亲友筹借,收款二维码、银行卡由袁某管理,采购、定价、雇工、装修、大额开支等事宜均由小两口拿主意,每月仅固定向何某甲发放1000元生活费。没有书面协议,没有口头约定,一家人从未提起过“利润怎么分”。
2024年,父子因经营理念不合闹到镇上的“黄妈妈个人调解工作室”,调解结果是何某甲退出门店经营,并未提及利润分割。2025年9月,何某乙夫妇另租门面房开店,何某甲在原址独自经营同字号火锅店。
2026年,袁某起诉离婚,并申请冻结何某乙名下70余万元存款。何某甲认为多年劳务付出将被当作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自己养老没有保障,于是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分割2020年5月至2024年8月共4年3个月的店铺净收入,按预估总盈利180余万元的三分之一主张60万元。父子成了原告和被告,翁媳对簿公堂。
考虑到该案在当地家庭式商户中具有普遍示范意义,柳江法庭把巡回法庭设在柳江古镇花溪社区的百年黄葛树下,古镇经营餐饮、民宿的商户和周边村民纷纷前来旁听。
庭审中,法官逐一核对调解卷宗、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及各方自认:何某甲当庭承认开店时未出一分钱现金,仅提供少量闲置木料用于装修;退出时从未主张过利润分割;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意。
那么,何某甲几年来在店里切牛肉、熬汤底,能主张“分红”吗?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及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向双方释明:长辈单纯在店内无偿帮工、按月领取固定生活费,不参与经营决策、不投入资金,属于亲属间劳务帮扶,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经营;店铺登记为子女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依法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长辈无权以“共同经营者”身份主张分配利润。
经过法官释法,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原告逐渐认识到,其诉求缺乏完整的证据支撑,继续诉讼大概率败诉,而更大的代价是亲情将被彻底撕裂。最终,何某甲自愿提交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家庭经营务必厘清
“帮工”与“合伙”的界限
亲情帮工与合伙经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经营,关键在于有无“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意及相应的事实。长辈出于亲情在子女店铺帮忙,即使劳务持续多年,若未投入资金、不参与决策、仅按月领取固定生活费,其劳务属于亲属间的帮扶,不能据此当然取得分割经营利润的权利;反之,若确系全家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则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份额、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避免“糊涂账”埋下纠纷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中,何某甲既无出资凭证,亦无参与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的证据,其主张分割店铺净收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合意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同时,本案也说明,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家庭成员之间的约定,往往因“都是一家人”而停留在口头,一旦发生矛盾便各执一词、难以查证。家庭合伙经营,务必提前签订书面协议,规范留存资金收支凭证,固定经营证据,切莫让“亲情账”变成“糊涂账”。
法官提示,家庭搭伙开店应当注意:一是分清亲情帮工与合伙经营的界限;二是提前签订书面共同经营协议,规避婚姻变动等风险;三是规范门店资金收支、留存凭证;四是区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明确财产权属主体;五是发生矛盾时优先选择庭前调解,理性维权,避免对抗式诉讼撕裂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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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平筠
终审 / 孙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