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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头像并发布侮辱性言论
一网民因网络行为侵害他人人格权被判赔偿
作者:刘辉 张增合
近日,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游戏矛盾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在案涉贴吧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公证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00元。
方某与王某因网络游戏中的冲突产生矛盾。2024年5月,王某为泄私愤,未经方某允许,擅自将方某身份证件照片作为某贴吧账号头像,并在贴吧发布“想吃捞饭”“已经进橘子了,明天吃捞饭,后天墙壁”(网络黑话,代指坐牢)“看我头像,一只坐牢的柴犬,可爱捏”“95年大龄剩女,再不去要生不了了”等侮辱性和贬损性言论,引发众多网友围观、评论和转帖,其中一条转帖高达513次。网络暴力让方某不胜其烦,长期的心理承压最终让其患上了抑郁症。方某通过公证处证据保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王某在获知方某起诉后主动将相关侵权内容删除,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方某表达了歉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身份证照片作为头像,公开其身份证号码,并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了方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其已主动删除贴吧相关侵权言论,愿意诚恳致歉,结合其过错程度、侵权言论传播范围等实际情况,符合“情节较轻”的认定,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案涉贴吧平台上以发布侵权信息的账号连续三日向原告方某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原告方某公证费5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合计25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网络上随意辱骂、诽谤他人,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可能构成名誉权、肖像权侵权。遇到网络纠纷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切勿以“人肉搜索”、曝光隐私等方式报复,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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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平筠
终审 / 孙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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