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又引发并发症,赔偿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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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引发的并发症,是否属于工伤保障范围?工伤后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应如何计算?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纠纷案,确认劳动者工伤后引发的并发症属于工伤保障范围,支持劳动者获取工伤赔偿。

2023年6月1日,裘某入职南昌市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裘某入职后,公司并未给其办理工伤保险。2023年11月7日,裘某受公司安排驾驶货车运输一车混凝土,卸货后,在冲斗过程中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工伤认定,裘某系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经确认,裘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因工伤待遇等问题,裘某于2025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南昌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伤待遇赔偿。南昌市新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裘某、南昌市某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裘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评定为八级伤残,且该工伤认定经过司法审核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裘某未参加工伤保险,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南昌市某公司按照相关标准支付。法院一审判决南昌市某公司向裘某支付赔偿金共计32.6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这一判决结果,遂提起上诉。

对于该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裘某因工伤事故身体多处损伤,医院出院记录中写明了其术后需进行预防血栓形成等治疗,且《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亦写明裘某被诊断为下肢动脉血栓形成的情况。裘某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与案涉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公司承担。最终,法院驳回案涉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吴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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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平筠

终审 / 孙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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