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短视频引流却将隔壁门店收入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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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短视频引流却将隔壁门店收入镜中

法院:不当公开了隔壁店主私密信息,干扰了其私人生活安宁,侵犯隐私权

作者:蔡蕾 任骊 成劲羽

短视频营销热潮下,沿街店铺装摄像头记录日常、引流招客的情形越来越常见。但镜头一偏,就可能越过法律边界——拍到隔壁邻居的店铺门口,算不算侵权?没恶意、没造成负面评价,是不是就不用担责?近日,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隐私权纠纷案,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判决被告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调整摄像头位置及角度,不得对准原告店铺门口区域。

肖某与金某系相邻商铺的经营者。金某为提高自家商铺销量与知名度,在店门口安装摄像头,拍摄商铺视频并发布至短视频平台,以期涨粉引流、扩大影响。然而,摄像头拍摄范围覆盖了邻居肖某商铺区域。肖某认为自身受到不当窥探,隐私权遭受侵害,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删除相关视频、调整摄像头位置、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金某辩称,其没有偷窥故意,视频仅展示店铺门外公共视角,未涉及肖某店内活动或商业秘密,且平台上的评论均为好评或点赞,未对肖某造成负面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尽管肖某商铺门口处于公共视野范围内,但该区域与肖某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肖某对该区域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金某长期、持续拍摄该区域并将视频上传网络用于商业营销,已超出合理限度,导致肖某日常经营活动信息等私密信息被不当公开,干扰了肖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肖某隐私权的侵害。

针对金某提出的无偷窥故意、未造成网络负面评价等辩解,法院指出,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以主观恶意或实际损害结果为唯一判断标准。只要被诉行为客观上侵扰了他人私人生活安宁,或不当公开了他人私密信息等,即可构成侵权。鉴于金某事后主动删除视频、调整摄像头角度,及时控制了侵权影响,未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方式、影响范围以及已采取部分纠错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对公共区域拍摄行为的认定并非一概而论,而是结合拍摄目的、持续状态、传播范围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单纯为安防安装摄像头且不外传,通常不构成侵权;但以商业营销为目的,长期定向拍摄并公开发布,使他人经营状态持续暴露于公众视野,即属于突破了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

公共区域并非隐私“真空地带”。广大商户应当树立权利边界意识与法治意识,理性开展线上宣传经营活动,切勿因盲目引流、随意拍摄而越界侵权,在合法经营、良性竞争的同时,尊重邻里权益、维护和睦邻里关系,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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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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