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生父与“尽责”继母离异,孩子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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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发生变动,如何确定孩子的直接抚养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件,回应群众关切。

宁先生离婚后,5岁的女儿小宁被寄养在亲戚家中。不久后,宁先生与潘女士登记结婚,便将小宁接回家。尽管此后两人又育有一儿一女,但潘女士始终将小宁视如己出。

然而,好景不长,宁先生开始沉迷赌博,因此欠下巨额债务,常因琐事与潘女士爆发激烈冲突,并对小宁随意打骂。

去年6月,潘女士带着3个孩子搬离住所,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希望包括小宁在内的3个孩子均由自己继续抚养。然而,宁先生理直气壮地提出:“小宁是我亲生的,得跟我。”

当再婚关系走到尽头,小宁的抚养权到底该归谁呢?

“小宁自幼跟随继母潘女士共同生活,受其抚养教育,双方已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同时,小宁与宁先生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客观存在。”办案法官李啸飞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无论是作为继母的潘女士,还是小宁的生父宁先生,都有权主张小宁的抚养权。

“本案中,小宁的生父对其疏于管教,而且其生母自离婚后一直联系不上,也未支付过抚养费。而潘女士多年来承担主要抚养教育责任,与小宁之间建立起深厚的情感纽带。”李啸飞说,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小宁已满13周岁,明确表达了愿意跟随潘女士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

据此,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宁先生与潘女士离婚,包括小宁在内的3个孩子由潘女士抚养;宁先生向潘女士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潘女士对宁先生的探望予以协助。

当前,再婚组建新家庭的情况并不少见。李啸飞表示,通过对相关案件办理,在“血缘”与“责任”之间作出符合法律精神和未成年人利益的抉择,向社会传递鲜明信号:未成年人抚养重在尽责担当,抚养权归属认定始终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无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唯有切实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才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记者 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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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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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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