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朋友投资理财产生资金亏损,损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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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耿瑞璞 张玉骋

朋友推荐稳赚的理财产品,投资后产生资金亏损该如何处理?王强(化名)经朋友张利(化名)推荐多次购买投资理财项目,后理财项目出现问题本金未退还。王强将张利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要求张利返还委托投资款44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王强与张利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张利赔偿王强损失30.8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王强诉称,其与张利系朋友关系。因张利多次提到其有投资理财的好项目,出于信任,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陆续分多笔向张利转账100万元委托张利理财,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张利也从未向王强告知具体的理财项目信息、资金去处等。张利自2018年起每月支付所谓理财收益,于2018年退还本金50万。自2021年5月,张利称理财项目出现问题,此后未再支付收益,本金50万至今未退还。王强认为,张利虚构理财项目且未尽到受托人义务,导致王强本金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张利辩称,双方系共同理财,风险共担,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在共同理财过程中,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未收取王强报酬,收到王强的钱全部投入了项目,其同样是受害者,也赔了很多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强系通过张利推荐得知投资项目及收益情况,从双方微信沟通记录来看,双方对于王强支付款项的用途系委托张利进行投资理财,均有清晰认知,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张利通过微信向王强承诺了固定的投资收益,并陆续支付了部分投资收益、偿还投资本金,即向王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固定收益金额。双方之间委托理财关系仅就固定收益金额进行约定,该约定系核心条款,委托理财关系应属无效。

王强陆续向张利转款100万元,后张利返还投资本金50万元及收益,双方均认可扣除已返还本金及投资收益后金额为44万元。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虽无效,应按照双方过错情况,对王强投资损失在各自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双方微信记录中,张利仅告知王强投资的固定收益比例,并多次以取得收益为由询问王强是否还有钱投资,未向王强告知投资理财项目的风险,未能提交其投资项目就投资事宜、收益等如何约定的相关证据,存在较大过错。对于王强投资产生的损失,张利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王强作为委托人,应承担投资风险,但张利告知其投资可取得固定收益,系导致王强投资的主要原因,对于投资产生的损失王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上述责任划分,法院酌定张利应向王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王强自行承担。

宣判后,张利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委托理财中受托方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对投资收益进行约定分配,对投资理财的风险、损失负担进行约定。但基于委托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委托人与受托人不得约定、受托人不得承诺保证委托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委托人可以获得的最低收益。委托理财中的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约定或条款,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反了公平原则,类似约定应属无效。

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无效后,双方应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理财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并非直接撤销金融交易等投资行为,而应在确认委托人投资损失(一般指扣除收益及金融资产现值后的投资本金损失)的情况下,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过错程度主要基于受托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投资操作,再结合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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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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