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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本报通讯员 金莹 牛静
基本案情
王某在短视频平台了解到,某化妆品店通过网店销售一款减肥产品。该产品广告称,使用者在肚脐周围皮下注射该产品可达到减肥效果。
2023年7月17日,王某下单购买6盒案涉减肥产品,花费5998元。2023年7月30日至2023年8月12日,王某又分4次购买40盒案涉减肥产品。
案涉减肥产品的外包装显示:产品名称为细胞保存液,仅用于体外分析检测目的,不适用于治疗用途。
王某认为,某化妆品店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虚假宣传,遂诉至武陟县法院,要求某化妆品店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
判决结果
武陟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王某购买的案涉减肥产品实际为细胞保存液,备案信息显示为医疗器械。案涉减肥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目的显然已经超出医疗器械的用途,符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故某化妆品店的销售行为应被认定为销售假药,某化妆品店应当返还王某全部货款。
关于王某要求的10倍赔偿,根据网店客服和王某的聊天记录,王某第一次购买的案涉减肥产品足够其使用3个月,但其在第一次收货后,短期内又大量购买案涉减肥产品。即便如王某所称,其与妻子一起使用案涉减肥产品,其购买量仍超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的正常使用量,亦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消费习惯。故法院认定王某第一次购买案涉减肥产品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王某要求就该部分价款10倍赔偿的诉求应予以支持,王某第二次购买产品价款的10倍赔偿请求不应支持。法院一审判决某化妆品店返还王某全部货款,并支付王某赔偿金5998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化妆品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赋予受害人主张惩罚性赔偿权利的初衷,在于保障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非为特定主体创造盈利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产品系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
如何判断购买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生活消费?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购买者购买产品的数量是否超出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使用量。在涉及药品的案件中,应结合药品使用剂量、疗程等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购买者的购买频率是否符合一般消费习惯。如果购买者在短期内大量购买产品,或知晓产品存在问题后仍大量购买,可认定其不符合一般消费习惯。
第三,购买者与客服的沟通内容,如购买者是否对客服存在诱导性提问等,均可反映购买者的购买目的。
第四,购买者是否存在大批量或在多地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诉讼。购买者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大量购买、大批量索赔的行为具有明显谋利倾向。
对于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购买行为,法院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对货款的处理。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已构成根本违约或侵权,相应的货款应予以返还,购买者存在谋利的动机不能成为免除经营者返还货款义务的理由。
对合理范围内赔偿的处理。购买者就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部分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既让经营者承担应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又防止经营者因购买者的谋利行为承担加重责任。
对超出合理范围赔偿的处理。购买者就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部分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放纵,购买者因产品不合格导致人身损害的,可另行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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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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