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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灭尔万·阿勒木
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结伙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百余公斤,最终身陷法网、留下终身案底。4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四名被告人均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5年6月,被告人阿某、马某、努某、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紫草。四人从新源县出发,骑马前往塔城地区乌苏市境内,在野外非法采挖紫草共计100余公斤,并运回阿某家中藏匿。案发后,涉案紫草被依法查获,经称重为100千克。经专业司法鉴定,涉案植物为软紫草(新疆紫草),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明知紫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以盈利为目的,共同实施非法采挖、运输行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综合考量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紫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对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法官在此提醒,野生植物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广大群众应增强生态保护意识与法治观念,自觉抵制非法采挖、交易野生植物行为。若发现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野生植物资源,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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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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