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11
网络兼职是社会大众耳熟能详的话题之一,但所谓“只需一部手机,轻松在家赚钱”之类的兼职广告真有想象中那么好吗?事实上,可能一分钱都赚不到,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确山法院结合审判实践,用一起冒充客服为诈骗分子引流的案件揭露此类骗局,进一步提升大家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和能力,提醒大家切勿行差踏错,得不偿失。
2024年11月中旬至2024年12月9日期间,被告人郭某在网上通过某网络平台用户“老李”找到一个所谓兼职的活:就是按照“老李”安排,办理使用某通信运营商的手机号码,按其提供的“话术”,拨打“老李”提供的手机号码,冒充“某某金融”客服,询问对方是否有贷款需求,如果有,便让对方添加“老李”事先提供的不同的企业微信账号,然后由“老李”对其实施诈骗活动。为获取更多利益,被告人郭某发展被告人徐某某、郭某1、蒋某某等人从事上述活动。被告人成功添加企业微信一人,视为成功一单,将加入人员的电话、名称等信息报到由被告人郭某组建微信群里,然后由被告人郭某再上报给“老李”,由“老李”给付郭某每单几十元钱好处费,郭某再对应给“成单者”分成。经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使用两个电话号码拨打电话961人次,获利六百余元;被告人郭某1使用三个电话号码拨打电话2765人次,获利两千余元;被告人蒋某某使用两个电话号码拨打电话1098人次,获利一千余元;同时被告人郭某对以上其他几人拨打电话人次数负责。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郭某、徐某某、郭某1、蒋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他人提供通讯帮助,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徐某某、郭某1、蒋某某处于提供通讯服务环节,按照上家安排,进行通讯对接并据此获得相应报酬,对直接实施诈骗行为起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最终,确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四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在供述过程中表示干网络兼职就是为了赚点“零花钱”,在通话结束前还提醒对方不要相信他人的任何转账理由,以防上当受骗,以为通过这种方式避免对方受骗就可以不用担责。但被告人的行为系冒充客服诱导受害人加上指定账号,其做法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该行为即网上所称“话务引流”,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前端环节。法律对该行为早有规定,只要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最终没有任何收益,却因自己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身陷囹圄。因此,要加强法律意识,抵御各种诱惑,拒绝沉迷网络,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御电信网络诈骗侵害的同时避免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广视网、驻马店融媒、驻马店网络问政、掌上驻马店、驻马店头条、驻马店广播电视台)”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凡是本网原创的作品,拒绝任何不保留版权的转载,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并添加本文链接,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来源 / 驻马店广播电视台
责任编辑 / 侯恩世
审核 / 刘胜利
终审 / 赵俊峰
下一篇:返回法政驻马店图文新闻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