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玲玲:推进金融支持产业扶贫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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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精准扶贫政策的推进和深化,产业扶贫已成为精准扶贫取得实效的必由之路。金融支持产业扶贫是指在精准扶贫的基础上,将金融资源、金融手段注入到产业扶贫的全过程,实现产业政策、扶贫政策、财政政策、信贷政策无缝对接,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在精准扶贫的基础上解决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和获得金融资源。近年来,贫困地区依托优势产业,以扶贫小额信贷为抓手,创新金融服务和信贷模式,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产业扶贫,为贫困人群参与产业发展、分享发展红利、实现脱贫致富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随着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这种“政策性、公益性、单一性”的金融支持产业扶贫模式难以为继,要实现金融支持产业扶贫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提升和完善:

 强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长期以来,由于贫困地区信用意识淡薄,贫困户时常存在违约、失信、逃债等现象,而失信惩戒手段有限,导致整体信用环境不佳,农村金融供给受到抑制。因此,要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塑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一是营造良好信贷环境。加强对贫困户的金融教育,提高其金融参与意识,强化信用和法律意识,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同时,加大对恶意欠贷逃贷的打击和惩戒,尤其是要为银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提供有力有效的司法支持。二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一方面,借助大数据手段,根据贫困户劳动状况、健康状况及财务状况,建立贫困户专项评级系统,将“五险一金”“低保”“医保”等数据加入到贫困户专项评级系统中。另一方面,将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将信用评定结果与对经营主体的贷款授信结合起来。对评级授信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和系统自动评分等级较高的贫困农户,在同等条件下享受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待遇。三是丰富征信救济手段。对贫困户在征信系统个人信息中做出特殊标识,针对贫困户不良记录产生的原因,丰富征信异议救济手段,对非主观、非恶意形成不良记录的贫困户放款贷款审批条件,对恶意拖欠贷款导致信用记录不良的减少贷款额度。

 增强金融机构内在动力

 受农村扶贫固有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制约,各商业银行过分偏好资产抵押,而大部分贫困户缺乏资产抵押和保证担保等,扶贫贷款投入不足。因此,要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提升金融机构参与扶贫的积极性。一是发挥货币政策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信贷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引导金融机构精准对接特色产业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开发新型扶贫信贷产品。二是建立扶贫信贷投入激励机制。参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重点贫困地区的涉农信贷机构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调动金融机构参与产业扶贫的积极性。降低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经营成本,针对扶贫金融合力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三是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针对扶贫贷款中抵押物短缺问题,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贫困地区农户和农业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

 完善风险分担保障机制

 当前,金融支持产业扶贫实质上是政府财政资金和金融信贷资金配合作用下的扶贫模式。这种模式不仅使得财政贴息压力较大,而且在保险扶贫等未能及时跟进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扶贫贷款一旦形成不良,短期内无法消化。因此,要以保险扶贫为重点,构建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将直接的财政扶贫变为财政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核销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较高风险溢价。应允许地方政府将国家、省里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整合用于扶贫贷款担保或风险补偿,从而逐步建立财政风险分担机制。二是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引导保险业嵌入金融产业扶贫,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提高参保意识,扩大覆盖范围,完善保费补贴,探索财政支持的扶贫产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扶贫产业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三是构建保险防止返贫机制。建立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机制等,加强保险与信贷联结,防止出现因灾返贫、因病返贫冲击扶贫贷款安全性,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效。

 构建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

 目前,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金融支持产业扶贫主要为银行贷款支持,其他资金来源渠道较少,利用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融资量小、占比低。因此,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集聚扶贫攻坚,实现财政扶贫与金融扶贫有效对接。一是建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按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运用现代信托关系机制,集中投资者的分散资金,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于带贫龙头企业或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促进带贫企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二是注重发挥资本市场作用。集聚证监会和资本市场的合力服务脱贫攻坚,支持和鼓励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履行扶贫社会责任,大力发展股市融资、债务融资等直接融资渠道。三是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降低农民互助性质的金融组织审批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充分发挥灵活、高效的特点,积极参与产业扶贫开发。(作者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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