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超期驾驶=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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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本可避免的车祸,一个猝然消逝的生命,两个因"疏忽"而背负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当陈某手握超期近9年的驾驶证开车上路时,她不会想到,一次普通的出行竟会引发致命事故,更不会想到,自己和丈夫最终要共同承担19万元的赔偿款。近日,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件。

这起由驾驶证超期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用沉重的代价向我们揭示:驾驶证超期驾驶等同于无证驾驶,而车主的管理疏忽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陈某驾驶登记在丈夫王某名下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与逆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李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调查后发现,这场事故中的双方驾驶人都存在违法行为——均属于无证驾驶。其中,李某因逆向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则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法向受害人家属赔付了19万元赔偿金。随后,保险公司将陈某和车主王某诉至浠水法院,要求返还垫付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驾驶人驾驶资格的认定,以及车主管理责任的界定。

对于陈某的驾驶资格问题,法院指出,她的驾驶证已超期近九年,远远超过了规定的换证期限。在法律意义上,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驾驶资格即告中止。因此,陈某的驾驶行为依法应被认定为无证驾驶。

陈某曾辩称自己早在2008年就取得了驾驶证,只是忘记换证(注:驾驶证超期1年内可补换,超期1-3年需重考科目一,超期3年以上驾照注销)。法院明确指出,这属于对法律规定的误解。驾驶资格的存续必须严格遵循按期换证的法定要求,绝非“自然拥有”。

对于车主王某的责任问题,法院认定,王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负有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管理和监督的义务。他明知妻子陈某的驾驶证长期超期,处于失效状态,却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这种放任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在驾驶证超期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属无证驾驶,需向保险公司返还11.4万元;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需返还7.6万元。

  法官说法

通过对案情的梳理与法理的阐释,法官揭示了三个关键的法律认知,值得每一位驾驶人和车主引以为戒。

驾驶证超期绝非“小事”,法律上等同无证

驾驶证上的有效期是法律划定的明确界限,驾驶证超期未换,其法律效力即告中止,部分驾驶人存在的“我有驾照,只是忘了换”的侥幸心理,是对法律规定的严重误解。在事故发生后,违法驾驶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需全额偿还保险公司的垫付赔偿,不存在任何“补救空间”。

车主责任重于山,亲情不能豁免管理义务

车辆不仅是财产,更牵扯公共安全。车主将车辆交给驾驶证失效的人员驾驶,即便是对家人,也构成了管理上的过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份对车辆的管理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因亲属关系而转移或豁免。

交强险非“万能伞”,违法代价终须自担

交强险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济,而非为违法行为兜底。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违法驾驶人和有过错车主进行追偿的权利。任何违法行为,最终都将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

回首本案,一个生命的逝去足以警示我们,每一起交通事故都潜藏着酿成悲剧的风险。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其代价远非经济赔偿可以弥补和衡量。广大驾驶人务必定期检查驾驶证有效期,提前办理换证;同时,每位车主都应切实管好自己的车辆,切勿交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唯有全社会形成守法出行、互相监督的共识,才能共同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避免此类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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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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