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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赛道上,企业高管本应是企业发展的“领航员”,然而上海某照明公司总经理郑某却背离职业操守,经营同类照明灯具业务,损害公司利益。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中保护民营企业相关条款,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本案是上海法院首例适用有关条款对民企腐败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的案件。
某照明公司专注照明灯具制造销售,在行业深耕多年,积累了稳定的客户,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郑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手握公司生产、销售管理大权,其却于2023年8月成立同为民营企业且经营同类照明灯具业务的某工业公司。
2024年2月起,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照明公司的客户订单转移到某工业公司,甚至让某照明公司为某工业公司无法生产的零配件“代工”,堂而皇之地经营同类照明灯具业务,对某照明公司利益进行“蚕食”。2024年3月起至11月15日,某工业公司靠“截留”某照明公司客户订单,销售额达3700余万元,直接导致某照明公司损失200余万元经营利润。
2024年11月15日,郑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5年5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郑某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郑某的家属代为退出200余万元以赔偿某照明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某照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赔偿某照明公司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也强调,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本案判决一是体现以平等保护营造公平法治环境。《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延伸至所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郑某作为民营企业总经理,其身份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这意味着民营企业高管与国有企业高管在实施“靠企吃企”行为时,会受到刑法同等力度的制裁。这既是平等保护精神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也确保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高管在刑事司法面前平等对待,为民营经济营造了公平的法治环境。
二是体现以精准惩治保护企业利益。刑事打击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最严厉手段,需要在惩治腐败与保障企业发展之间精准平衡。本案中,在犯罪行为构成上,严格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营同类业务”为条件,郑某未经某照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明确要求,私自经营与本人所在企业经营同类的业务,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本案裁判清晰划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边界,避免将民企高管合理的市场行为错误入罪。在危害后果上,聚焦高管人员“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照明公司的客户订单转由某工业公司承接,致使某照明公司损失200余万元,应认定郑某行为致使该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相关认定贴合民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实际需求,体现了精准惩治不同企业高管人员腐败行为的刑事政策,也有效引导民营企业及内部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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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