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使用虚假公章,谁来偿还老年人的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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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养老院员工伪造公章,与老年人签订养老消费积分合同并收取费用,老人要求养老院退还积分费用,养老院则以员工涉嫌伪造公章已被刑事拘留、养老院未收取相关费用为由拒绝退款。那么,老人的养老钱是否就此“打了水漂”?养老消费积分费用应由谁来退还?老人、养老院、员工三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认定?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让我们共同关注养老钱的去向。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68岁的陈某通过某养老公司的员工张某办理“养乐卡”会员事宜。同年10月25日,陈某通过张某支付30000元。后,张某向陈某提供《养乐卡会员合同书》,约定甲方陈某成为乙方某养老公司养乐卡会员,一次性从乙方处购买消费积分66000元。合同约定该公司服务方式为积分消费制,一元人民币购买一积分;合同期满,甲方在乙方平台购买的消费积分可申请退还结算,账户内的奖励积分可申请按照比例兑换同等现金。合同有陈某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5日,乙方处加盖了某养老公司的合同专用章。2021年1月15日,陈某通过张某再次支付35850元,陈某称另外150元为代金券抵扣。

后陈某申请退款,某养老公司不认可上述《养乐卡会员合同书》的真实性,主张根据公司的流程需要在全部钱款交齐之后,财务才会出具合同、盖公章,仅认可收到第一笔付款30000元。该公司提交了其员工与张某的通信记录,张某承认在合同上加盖假章。该公司表示张某已因伪造公章被刑拘。

审理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陈某在其签订案涉合同前向某养老公司支付了30000元,该公司对此认可并同意返还,该公司认为该笔款项是定金,可证明其与陈某之间的确存在订立合同的意愿。陈某在交纳定金后有理由相信某养老公司将与其签订合同,而张某提供了盖有“公章”的合同,陈某有理由相信合同是真实的。即使如某养老公司辩称公章是虚假的,张某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并收取了部分费用,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承担张某对外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对于陈某支付的剩余合同价款35850元,张某作为某养老公司的业务员,其履行职务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张某曾经向陈某收取过费用,此次仍用同一方式收取费用,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及一般商业习惯。陈某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法核实公章真伪。某养老公司以该笔款项在张某处为由拒绝退还陈某,法院不予采纳。若公司认为张某存在冒用公司公章等违法犯罪行为,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维权,但不影响其对陈某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老年人群体的消费欺诈案件。虽然表面争议在于员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但背后折射出老年人消费市场中的信任脆弱与风险高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具体到本案,公司认可陈某支付了30000元定金,证明双方存在缔约意愿,张某作为公司业务员,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虽公章真伪存疑,但足以使陈某作为普通消费者产生合理信赖。

老年人往往更依赖业务人员的介绍和承诺,信息辨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是不法行为的重要目标人群。本案中,张某利用职务身份和此前的收款行为形成的交易习惯,使老年人陷入错误认识,符合欺诈特征。法院认定表见代理成立,既是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也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等弱势消费群体的保护。

企业应加强对业务环节的监管,特别是面向老年群体的销售行为,须规范授权管理与资金收取流程,杜绝员工利用漏洞损害老年人权益。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提高警惕,尽量通过对公账户付款,保留书面合同与转账记录,必要时可要求企业出具官方授权文件或直接核实代理人身份。一旦发生纠纷,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企业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依法向涉事员工追偿,若涉嫌刑事犯罪应及时报案。此外,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应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欺诈行为,净化消费环境,切实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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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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