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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制造假币案,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及三年,并被各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因对收入不满,2024年底萌生通过伪造货币“快速致富”的念头。王某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学习伪造货币的技术,随后网购了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塑封机、裁剪机、烫金机等制假设备及原材料,并微信联系任某某合作。2025年2月,任某某前往王某某租住的宾馆处会合,二人开始共同伪造人民币。其间,王某某通过网络渠道多次出售伪造的20元面值人民币约280张,任某某则协助送货。二人共非法获利近2000元,任某某分得1000元。
2025年3月,公安机关在某宾馆将二人抓获,当场扣押伪造的20元成品人民币537张,20元半成品人民币167张,100元半成品人民币80张。现场有部分伪造人民币已被烧毁,无法计算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伪造货币并出售,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依法应以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假币均依法予以没收。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伪造货币是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货币的公信力和市场流通秩序,还可能造成通货膨胀、破坏经济秩序、损害国家信用、增加社会成本,社会危害极大。我国刑法对伪造货币罪设置了严厉刑罚,任何试图“造钱致富”者最终只能自食恶果。广大公众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如果在日常生活中不慎收到假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主动上缴到银行或公安机关,共同维护安全、诚信的货币流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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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