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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但是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帮工人不幸意外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义务帮工导致意外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王某与张某系同镇居民,两家相距不远。2024年11月,王某清运砖渣等建筑垃圾时,张某主动询问王某是否需要帮忙挑运垃圾,王某未拒绝。后张某在帮王某挑运垃圾过程中不慎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遂将王某诉至仙桃法院。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动前往王某装修的房屋处,询问王某是否需要其帮忙挑运垃圾,王某未以任何形式拒绝,且张某自始至终未收取任何报酬,双方之间符合“无偿性”“自愿性”的核心特征,依法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现张某从事义务帮工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根据王某与张某之间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张某系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事发时已年满69周岁,应当清楚挑运建筑垃圾此类重物对体力、身体协调性的要求,也应预见搬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磕碰、摔倒等风险,但张某未能充分评估自身能力,未完全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作为被帮工人,在张某主动提出帮工后未予拒绝,实际接受了张某提供的帮工,且作为帮工活动的直接受益人,其负有对帮工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帮工过程中,王某既未对张某的年龄、体力是否适配挑运重物进行提醒,也未就搬运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充分告知,未能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仙桃法院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及损害产生原因,依法确定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法律鼓励社会互助的美德,但绝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安全责任。对于被帮工人而言,无报酬不等于无责任,接受他人无偿帮工,实质上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被帮工人是帮工活动的组织者和受益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提供安全的场所、设施和工具,并进行充分的安全提示和指导,一旦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帮工人而言,善意也需要量力而行,帮工人在提供帮助时,首先要对自身安全负责,应评估帮工活动的风险,判断自身是否具备相应的技能和体能,切勿从事明显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高风险作业,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帮工人需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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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