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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宋永盼
身边的事儿
2024年11月25日晚,被告原某、韩某、常某、廉某与陶某在原某租住的某小区房屋内聚餐饮酒。次日凌晨1时左右,陶某去该房屋的另一个房间休息。2时左右,韩某等人发现陶某脸色发青,便拨打120急救电话。陶某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医院诊断其为缺氧缺血性脑病症状性癫痫、急性酒精中毒等。当日,陶某被转至省级医院,被诊断为呼吸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并在重症监护室治疗了32天。陶某出院没几天,心搏骤停离世。陶某的父母、妻子等亲属就赔偿事宜与原某等4人协商未果,遂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害,却仍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对其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某、韩某、常某、廉某作为同饮者,在明知陶某过量饮酒的情况下,本应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或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送往医院治疗,却放任陶某酒后独自休息,未能及时发现其身体不适并采取必要措施,存在一定过错。2025年4月,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法院判决陶某自担80%的责任,原某等4人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某等4人赔偿陶某各项损失22.47万元。判决后,4名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聚餐饮酒应把握好尺度,莫让欢聚变悲剧。饮酒者要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最高注意义务,需结合自身酒量与身体状况,秉持适度饮酒原则,量力而为。同饮者之间应友善互助,遵循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原则,做到不劝酒、不拼酒。发现同饮者过量饮酒时,要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对醉酒者需尽到帮扶、照顾、护送等义务,若其出现明显身体不适,务必及时送医院救治,并对送医治疗尽最大注意义务。这些义务既是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也是良好社会风尚的体现,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和谐、友善的要求。若同饮者疏于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损害结果,就需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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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