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走私卷烟后销售牟利 非法经营罪定罪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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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徐某因利用“走私客”套购免税卷烟并销售牟利,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徐某经营一家商店,但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2018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徐某多次在霍尔果斯市雇请“走私客”,以隐蔽方式将226条卷烟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走私入境。此外,徐某还从他人处收购253条卷烟,并将走私与收购的共计479条卷烟陆续售予他人,销售金额达64015元,非法获利4790元。2023年7月至11月,徐某再次采用相同手法,将526条卷烟走私入境。2024年2月1日,徐某委托他人运送该批卷烟前往阿拉山口市,途经博乐市五台公安检查站时被查获。经阿拉山口海关核定,徐某前后走私卷烟,偷逃税款高达101834.9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利用“走私客”套购免税卷烟,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同时,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走私及收购的卷烟进行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以牟利为目的,两种犯罪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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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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