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充值99次 父亲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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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代文官 孟飞

基本案情

张某今年15岁,系中学生,幼年丧母。张某常在周末凌晨趁父亲熟睡时,偷偷使用父亲的手机玩网络游戏,并先后99次向某网络公司开发运营的某游戏充值共计1.8万元。这些充值变成游戏货币后,被张某用于购买游戏皮肤及装备。

张某的父亲查看账单时,发现上述异常消费,在与某游戏运营客服沟通退款问题无果后,诉至渑池县法院,要求某网络公司返还充值款1.8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涉充值消费记录以及游戏时间基本符合中学生的生活规律,结合游戏账号信息,案涉充值行为由张某实施的可能性较高。张某在实施上述充值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款项由从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的99笔充值款组成,系短时间内持续消费且总额较高,该消费行为与张某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张某的父亲明确表示对张某的充值消费行为不予追认,故上述充值消费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虽为未成年人,但已经15岁,应当有一定的自控力,不应沉迷游戏、过度消费,其父亲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账户,使张某能够偷用并进行充值消费,且未对张某充分尽到监护义务,存在过错。某网络公司未在技术和流程规范方面采取充分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充值消费,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某网络公司返还张某游戏充值款1.2万元,某网络公司可停止张某在游戏中的付费权益。

法官说法

数字时代,手指一点,支付交易即可完成。“熊孩子”利用这种支付便利性,偷偷用家长的手机和账户往游戏里充钱,金额小到几百元,大到上万元,这样的事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的游戏充值款是否都能要回,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首先,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父母想要追回充值款,要提供证据证明充值行为系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账户充值,法院应当结合充值行为与未成年人生活的关联程度、充值数额、游戏时间等进行综合认定,例如,通过查明游戏账号的注册资料、相关聊天记录、充值时间等,确定充值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实施。

最后,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监管教育,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各类账户,避免未成年人随意操作,否则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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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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