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理入学事宜,小心财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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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杰 通讯员 申相勋

身边的事儿

2009年,章某某以办事急需用钱为由,以现金方式向汪某某借款50万元,并写下借条承诺尽快偿还。后经汪某某多次催要,章某某仍未偿还借款,汪某某遂向淇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债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汪某某虽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但汪某某、章某某在庭审中认可案涉欠条系二人在2007年至2009年为办理学生入学“跑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因汪某某、章某某二人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

法院受理的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当事人存在知识误区,认为只要约定了债务为民间借贷,法院就会受理并依法审判。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避免财产受损。同时要认清以下误区:

误区一:任何债务都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基于合法原因形成的债务,法院应当保护。但对于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形成的债务,则不属于法院的保护范围。

误区二:只要约定债务为借款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在司法实务中,通过“跑关系”来达到非法目的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系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不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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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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