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变身“车辆保管员”?法院:典当行承担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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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指典当期限届满,当户既不续当又不赎当的行为。当户绝当后未归还款项,典当行有权对典当物进行处置。车辆作为高贬值的消费品,绝当后所产生贬值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当行长达两年未处理典当车辆的典当纠纷案件。

2021年11月21日,王某与典当行签订车辆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将王某名下一辆小型汽车作为当物向典当行质押典当,车辆估价16万元,典当金额15万元,典当期限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2%。典当期满,既不赎当也不续当且逾期五天以上的,即视为绝当,绝当后王某委托原告自行处置当物,不足部分由王某负责偿还。

合同签订后,典当行向王某支付当金15万元。2021年12月20日,典当期限届满后,王某既未赎当也未续当,因此视为绝当,王某应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2021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王某向典当行陆续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9.4万元,典当行遂怠于行使权利,始终未将车辆进行处置。2023年10月后,王某未再偿还剩余借款。

2024年2月29日,典当行将王某典当的车辆变卖至二手车行,车辆变卖价格为7.5万元,典当行处理该车辆违章支付2万元,典当行实际收到5.5万元。故,典当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及利息7.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行和王某之间未就续当或赎当达成合意,故应认定为绝当。绝当后,典当行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尽快处置绝当物品,或者在合理期间内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以尽早实现债权,避免损失扩大。

经核算,王某在绝当后共计还款9.4万元,品除当期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等费用后,典当行处置绝当车辆折抵5.5万元,王某剩余应偿还当金0.6万余元。其中,车辆作为高贬值率的物品,由于典当行在绝当后两年多内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车辆从典当时估价16万元贬值为7.5万元,因此,仍按当期内的标准向王某收取综合费及利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告不应再向被告主张剩余当金。

据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典当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车辆作为高贬值消耗品,当户以车辆作为典当物时,典当行应着重关注车辆贬值情况。绝当后当户如未按约还款,典当行应及时处理典当车辆,避免造成较大的贬值损失风险。车辆不是陈年美酒,不会越放越值钱。绝当车“养老”产生的折旧利息远高于典当利息,切记“快”字诀,才是典当行处置资产的“最强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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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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