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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 贾鹏虎 通讯员 刘瑞珍
身边的事儿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购车,便于2023年5月找到李某,提出以李某的名义购车,并以李某的名义与某银行、某汽车公司办理相关贷款、抵押手续。李某表示同意。
王某贷款购车后,未及时偿还贷款,某汽车公司按照约定代偿10万余元后,以李某为被告诉至清丰县法院,要求李某偿还10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案涉车辆实际由王某使用,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王某因征信问题与李某私下协商,由李某作为购车人向银行贷款的行为系恶意串通,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案涉车辆实际虽由王某使用,但某银行、某汽车公司并不知情,案涉抵押合同、代偿合同对李某、某银行、某汽车公司均具有法律效力。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在案涉合同上签字捺手印的后果,故李某作为合同相对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某汽车公司10万余元。
法官提醒
同意他人借名买车虽说是帮了他人的忙,可一旦他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友情、个人信用双双“塌房”的风险就大大增加。此外,车辆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不一致,还可能引发车辆所有权纠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借名人也会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法官提醒:借名买车不可取,纠纷隐患随时起,亲戚朋友求帮忙,敬请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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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