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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某汽车公司因员工沈某因不服调岗至贵州省贵阳市任职,遂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沈某辞退。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驳回某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汽车公司应支付沈某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3万元。
2022年4月,沈某入职某汽车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将员工派出到下属各公司工作,对于上述调整和派出,员工应予遵守,否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2024年6月,某汽车公司口头通知沈某从长春市调岗至贵阳市,沈某以距家遥远、无法照顾家庭为由予以拒绝,并继续在该汽车公司工作。2024年7月,某汽车公司向沈某邮寄了辞退通知书,单方面将其辞退。后经长春市宽城区仲裁委仲裁,某汽车公司需向沈某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某汽车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某汽车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就调岗事项进行了约定,公司在调岗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沈某不服从公司调岗安排,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将其辞退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沈某辩称,从未收到某汽车公司的调岗通知书,该调岗通知书系公司单方制作,某汽车公司作出调岗决定前未与自己沟通。且某汽车公司人力总监口头告知自己被调岗至贵阳市时,本人已明确表示不予接受。公司以未按照调岗要求及时到岗为由将自己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属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应当在调整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沈某应接受某汽车公司的合理调岗安排,但相关条款并未明确可跨省调岗。沈某入职公司工作后一直在长春市履职,且家庭成员均在长春市居住生活,公司作出跨省调岗决定前,应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某汽车公司单方面将沈某调岗至贵阳市工作,在沈某明确拒绝调岗后,也未与沈某进一步协商,贸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侵犯了沈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调岗范围仅限某汽车公司下属单位,经查,贵阳市某汽车公司与长春市某汽车公司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此次调岗不具备合理性,且辞退通知书中其他辞退理由亦无证据支持。某汽车公司单方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汽车公司应向沈某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计12.3万元。
一审宣判后,某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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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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