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2566
在家庭财产继承中,养子女应该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继承权纠纷案,对养子女的继承权作出明确认定。
陈某与杨某(均已故)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陈大,并依法办理手续收养一子陈二。陈某与杨某生前建造房屋一座,在二人离世后由于年久失修,陈大将该房屋申请用于漳平市旧村复垦项目,得到补偿金额4万元。
然而,兄弟二人对补偿款的分配产生分歧。陈二认为,作为养子,其应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继承权。而陈大则主张,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因协商未果,陈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补偿款由其单独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陈二作为陈某与杨某的养子,收养手续合法有效,且继承发生时收养关系依然存续,因此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陈大完全相同,均属第一顺位继承人。最终,法院判决4万元补偿款由陈大、陈二均等分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养子女的继承权以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前提,未办理登记或手续不全的收养可能影响权利认定。涉及遗产纠纷时,应妥善保存收养证明、赡养记录等材料,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遗产,但对生活困难或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酌情调整份额。家庭财产继承关乎亲情与社会和谐,建议当事人理性沟通,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矛盾激化。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广视网、驻马店融媒、驻马店网络问政、掌上驻马店、驻马店头条、驻马店广播电视台)”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凡是本网原创的作品,拒绝任何不保留版权的转载,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并添加本文链接,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下一篇:私换外汇引发欠款纠纷,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