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玩耍时受伤,学校责任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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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位士栋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5日,某校一年级学生小阳(化名)和其他学生在校园内玩耍时摔伤。事故发生后,小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小阳此次外伤致左侧肱骨远端骨折,术后被评定为10级伤残。案涉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

2024年12月6日,小阳将某小学、某保险公司诉至鹿邑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2万余元。

判决结果

鹿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阳摔伤时不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阳和其他学生在校园内玩耍时摔伤,某小学对于学生在校安全疏于管理,未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义务,对小阳的受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某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小阳具有保险利益,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由某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替代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小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驳回小阳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低年级学生年幼单纯,对外界危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容易受到伤害,属于需要特别关爱的群体,对其保护必须强调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如果教育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加重教育机构的责任,目的是促使教育机构更加积极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

法官也提醒各教育机构,应加强安全教育管理,重视低年级学生的在校安全,积极购买与学生权益保障相关的保险,切莫因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同时,家长也应注重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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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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