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相撞,无责车也要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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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方不承担责任,就一定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依法判决事故中的无责车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

2024年1月1日,驾驶员盛某驾驶货车搭载张甲一同出行。车辆行驶至宁国市某高速路段时,撞到于乙驾驶货车掉落、横在高速路中央的货物后,失控撞向隔离设施,致车载危化品罐体抛出,撞击路过事故现场的张丙驾驶的客车和唐丁驾驶的轿车。后部分罐体爆炸起火烧毁事故地点多根光缆,造成相关车辆及所载货物受损、光缆受损、隔离设施受损、张甲受伤。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盛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甲、张丙、唐丁等人无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甲将于乙、于乙所在的物流公司、于乙驾驶的车辆保险公司、张丙、唐丁及两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共七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8836.16元。

庭审中,张丙、唐丁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辩称,其承保的车辆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张甲损失的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甲的损失经核定为30736.16元,未超出交强险限额,且张丙、唐丁所驾驶的无责车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原因力,故承保该两辆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分别承担无责赔付责任,被告于乙、于乙所在的物流公司、张丙、唐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于乙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付25613.48元,张丙、唐丁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各自赔付2561.34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包含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两部分,其中“无责赔付”制度彰显了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等特点。无责赔付不代表无条件赔付,只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适用无责赔付。若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包括无责赔付部分,投保义务人不能心存侥幸不购买交强险。

在此也呼吁广大群众提升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构建权责清晰、和谐有序的交通法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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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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