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撞伤人 驾校无过错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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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郭琨 何川 朱小旭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的一天,程某与唐某在邓州市某驾校考场参加科目二考试。考试完成后,二人均将车辆驾驶到考场停车点。唐某停车时,错将油门当成刹车踩,撞到前方程某驾驶的车辆,造成程某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9300余元。其间,唐某垫支了部分医疗费。

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程某诉至邓州市法院,要求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诉讼中,唐某申请追加其所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培训其驾驶技能的驾校、提供考试场地的驾校为被告。

判决结果

邓州市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唐某驾驶的考试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应依法追加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因无证据证明培训唐某驾驶技能的驾校、提供考试场地的驾校对事故存在过错,且该案赔偿数额较小,故法院不将两所驾校追加为被告。

关于本案责任划分问题,因事故系唐某驾车时操作不当造成,程某并无过错,故本案事故应由唐某负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根据程某提交的证据,法院依法核定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因案涉车辆投有交强险,故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关于交强险的适用问题。虽然本案事故发生在科目二考试场地内,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以外”范畴,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此类情形可比照适用关于交强险的规定。某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明知被保险车辆系驾校学员培训考试用车,应当预见学员在考试时尚未取得驾驶证,有导致事故的风险,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事故发生在科目二考试期间,考试车辆完全由考生唐某独立操控,不允许教练指导,驾校也无法实际控制车辆运行。在此情况下,要求培训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供考试场地的驾校已证明其场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唐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场地提供方存在过错,故两所驾校不承担责任。

关于诉讼程序处理问题。鉴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在交强险限额内,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法院依法驳回唐某追加两所驾校为被告的申请。这种做法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又能确保纠纷得到高效公正解决,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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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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