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设备抵债反成被告?私力救济须依法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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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秀丽的避暑村落里,一批价值34万余元的机械设备,却因私人债务纠纷被强行扣押。债主声称“以物抵债”是正当“自救”,设备主人则焦急万分。这种“自救”行为合法吗?边界又在哪里?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

建始县景阳镇挖葛村,海拔千米以上,依托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蓬勃发展的避暑经济,正是开发避暑民宿的好地方。余某与陈某素来关系要好,在余某牵线搭桥下,陈某所在的村子引进了民宿项目投资人。2024年9月,余某的男友雷某与湖北某公司合作实际施工建设该民宿项目,为此雷某购置了一批价值34.8万元的砂机、砖机等设备,并由湖北某公司经手存放在陈某屋外的空地上,等待项目审批完成后使用。

然而,项目审批耗时超出预期。时间到了2025年3月,眼看设备闲置,雷某计划将它们转运到其他项目使用。就在这时,陈某却将上述设备予以扣留,阻止设备运走,他认为这些设备是余某所有,而余某还欠着他借款和劳务工资,扣押这些设备,是拿回自己欠款的“正当手段”。

设备被扣,雷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及经手设备存放的湖北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陈某立即返还所有设备,并赔偿因非法扣押造成的折旧损失。

法庭上,陈某辩称,设备是余某放在自己这里的,退一步讲,就算设备是雷某的,可雷某是余某的男朋友,余某欠自己的钱,扣押设备抵债天经地义,是“合法留置”。另外设备在他家空地上放了这么久,就算要拉走,也得支付场地占用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在案发票、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证实上述设备系原告所有,陈某仅凭雷某与债务人余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就推断设备属于余某,进而实施扣押,既缺乏事实依据,更无法律支撑,男女朋友关系并不等同于财产共有关系。

经释法说理,陈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主动将扣押的机械设备全部返还。雷某也于当天安排吊车等设备将砂机、砖机等运离现场,经手设备存放的湖北某公司支付了场地占用费用。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说法:

私力救济的存在对于防止损害扩大,及时救济权利,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促进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实施该行为亦存在标准不明确、造成权利滥用的情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私力救济权利的行使不应超过法律的边界,法律虽赋予公民在极端紧迫情况下的自助权利,但这绝非可以随意扣押他人财物抵债的“尚方宝剑”。

维权必须依法而行,任何超越法律边界的“自救”行为,非但不能保护自身权益,反而可能从维权者变成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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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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