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明司法态度对“强制刷脸”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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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洁

近日,河南某法院判决认定小区物业公司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员的同意,如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员不同意采取上述验证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

从方便业主出入小区的角度考虑,“刷脸”进门看似是更佳选择,但在便利之外,业主的隐私权理应被优先考虑。近年来,从健身房进门“打卡”到演唱会门票验证,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使用在各类门禁系统中。一方面,生活便利程度确实大幅提升;但另一方面,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人身、财产权益受到危害。因此,对人脸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更应持谨慎态度,避免滥用现象发生。毕竟,被迫“用隐私换便利”不该成为科技发展带来的结果之一。

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再次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划定了清晰红线。实践中,司法机关也亮明司法态度对“强制刷脸”说“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明确裁判尺度,引导、规范新兴技术正确运用;浙江湖州、上海普陀、江苏无锡等地检察院对辖区出现的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行为“出手”,除要求商家或企业清除已储存的人脸信息外,还以公益诉讼推动系统性治理,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规范行业发展。

如何在保障技术不断创新进步的同时,降低其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在科技浪潮汹涌澎湃的今时今日,这或许已成为每项新技术发展过程中必须被考虑且应回答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实现“科技向善”这一目标,仅仅依靠技术伦理和开发应用者自律远远不够,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每一次维权纠纷的处理中,当技术创新试图突破隐私保护的边界时,法律必须成为捍卫人格尊严的底线。

此外,增强捍卫个人信息权利的意识也是信息时代的必修课。诚然,人脸识别技术本身并无恶意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价值取向,但保持技术的中立性绝非易事,只有每个人都对侵权行为保持坚定拒绝态度,科技红利才能得到释放,技术也才能真正成为造福人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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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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