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法院:在道路上翻车,施工方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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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彭建

道路施工本是便民利民的民生工程,但若安全防护不到位,便民之路也可能变成“伤人险途”。车辆在施工便道侧翻致人受伤,施工方是否必须赔偿?来看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30日上午,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其妻子刘某,行至西平县出山镇附近王某正在修建的施工便道。车辆在上坡途中突然侧翻,刘某左腿擦伤、股骨骨折,张某右手腕亦受损。刘某当即被送往医院,确诊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左小腿外伤、左侧肋骨骨折及左侧股骨头坏死,后经手术住院治疗,出院后医嘱要求定期复查并根据情况拆除内固定。

事故发生后,双方经出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刘某遂向西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暂计70000元,并承担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及诉讼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时涉案桥梁工程尚未竣工。被告王某虽在路口摆放“禁止通行”标牌,并在水沟一侧设置警示标志,但并未对施工便道实施实际封闭,社会车辆仍可正常驶入。原告刘某明知该路段正在施工,仍驾驶电动三轮车进入便道,上坡时未控制好车速、未尽安全通行义务,是侧翻受伤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事故成因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王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242.83元;其余7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因原告年事已高,且无证据证实存在实际务工收入,对其误工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经司法鉴定,刘某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亦构成十级伤残,相关残疾赔偿金已依法计入上述赔偿总额。

法官说法

警示标牌不等于安全防护。施工方仅摆放指示牌,而未采取围挡、封闭道路等实质性安全措施,不能完全免除自身侵权责任。施工过程中,不仅要设置醒目警示标识,更要落实封闭管控等安全举措,严防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广大群众途经在建施工路段时,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强行通行未完工便道。驾驶非机动车行经坡道或复杂路况时,务必减速慢行、仔细观察,守住出行安全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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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驻马店广播电视台

责任编辑 / 王苗苗

审核 / 刘胜利

终审 / 孟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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