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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他人账号向直播顾客发放大额红包并篡改商品价格
法院:该系列行为使他人经营活动遭受实质性冲击,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作者:蔡蕾 孔德娜 高苗苗 吴子恒
直播间里突然冒出大量百元红包,且原价数百元的商品只需 1元、0.01元即可购买,是商家在“宠粉”让利还是系统漏洞?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陆某恶意登录前合作公司某短视频平台店铺账号,篡改商品价格、发放红包,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5年3月,陆某受其当时所在公司安排与武汉燕某公司开展合作,负责直播搭建业务,主要承担灯光、设备调试以及直播间红包发放、商品链接上架、投流等工作。结算阶段,陆某所在某公司负责人表示,因武汉燕某公司认为直播效果不及预期,未向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故无法按照前期约定向陆某支付劳动报酬。陆某因此对武汉燕某公司心生不满,未退出武汉燕某公司某短视频平台店铺账号。
同年5月,陆某偶然发现武汉燕某公司正在进行直播,遂登录该公司某短视频平台店铺账号并操作,向直播间顾客赠出100个面值100元、可叠加使用的购物红包,同时将多款原价数百元的商品设置为0.01元、1元秒杀价,并花费6000余元开通额外引流推广服务,产生异常订单16单。
武汉燕某公司发现异常后,立即停止直播,并于当天修改某短视频平台店铺账号密码。为避免因违约影响店铺商誉、遭受某短视频平台处罚,其按上述订单正常发货。连同推流费用在内,该公司共产生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卖货属于商业经营活动,陆某为泄愤报复,利用前期业务合作时获得的账号密码,在武汉燕某公司直播期间恶意篡改商品价格、发放大额红包、开通额外引流推广服务,其行为直接打乱了武汉燕某公司的直播销售、定价、营销体系,迫使该公司店铺被动履约,经营活动遭受实质性冲击,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陆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直播电商代运营中,商家常将店铺账号、直播权限、商品上架和投流权限交给合作方,权限交接不清、合作终止后未及时收回,极易埋下风险。对商家而言,合作中应书面明确权限范围,终止合作或人员离职后第一时间收回权限、修改密码,并定期审计操作日志;对代运营方和从业人员而言,代理权限不是报复工具。对于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均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滥用权限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平台也应当完善异常交易预警机制,对价格异常波动、红包批量发放等情形设置实时预警和二次验证,为商家留出核实处置的窗口,共同维护数字直播电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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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平筠
终审 / 孙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