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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击打追逐自身的未束绳犬遭饲养人索赔
法院:路人行为为紧急避险且未存在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驳回饲养人诉请
作者:张晓静 张涛
未束绳犬只追逐路人,路人出于自保采取防御行为遭犬只饲养人索赔。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因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法驳回犬只饲养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5年8月,张某饲养的三只狗在未佩戴牵引绳、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在户外公共区域活动。其间,三只狗持续对着途经该处的路人王某吠叫、追逐。为规避突发风险、保障自身安全,王某第一时间报警,并在现场通过脚踢、手持棍棒击打的方式进行自我防卫。事后,张某称王某击打其饲养的犬只造成犬只肺出血,其支出治疗费、交通费共计57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案涉犬只未佩戴牵引绳,自行跑出户外,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了现实且紧迫的危险,饲养人张某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王某在面对犬只突袭、吠叫及追逐的情境下,所实施的作势踢狗、持棍防卫等行为,属于针对即时危险采取的合理防御性措施。同时,结合在案证据核查,案涉犬只的X光片检查未见异常,体表无明显外伤,宠物医院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肺出血原因尚不明确。
王某的紧急避险行为未存在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张某自身过错是危险发生的前提,其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自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当无约束的犬只对普通人形成现实、紧迫的人身威胁时,避险人有权采取必要、合理的手段保护自身安全。不能因为犬只受到损害,就反过来要求避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要明确,避险行为应当把握合理限度,若危险已经消除,再实施攻击行为,则不再属于紧急避险,仍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养犬人士要严格遵守养犬相关管理规定,外出遛犬务必牵好牵引绳,做好犬只管控,从源头防范涉犬纠纷发生。社会公众遭遇犬只滋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在紧急情形下可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只有养犬人恪守管理责任,社会公众懂得依法维权,才能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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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审核 / 平筠
终审 / 孙继勇